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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07-18 | 解答交强险——谁引入了无责赔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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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交强险的第二个质疑就是“无责赔偿”,以及由“无责赔偿”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。一个非常流行的说法是保险监管部门、保险行业,甚至说“利益集团”硬生生的在“交强险”制度内“塞入了无责赔偿”,从而造成了交强险“高保费、低保障”。

    对这些我认为是明显带有“揣测”性的说法,我想把我了解和经历的过程告诉大家。

一、《道交法》带来的疑问

    如果说“无责赔偿”的来源,我得说不是从交强险开始的。如果现在盯住交强险不放的媒体和法律界人士们不健忘的话,那么2003年的热点想必大家应当都记得:

    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经过了四次审议修改,于2003年10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以94.67%的支持率通过,其中的第七十六条立即成为社会和媒体的焦点。这一条就是:

    “【第七十六条】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。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,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:

    (一)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;双方都有过错的,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。

    (二)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;但是,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,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,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。

   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故意造成的,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。”

    当时就此的困惑主要集中在两条:

    一是,是不是就此确立了交通事故中的所谓“无过错原则”,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,同“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”发生事故时,车方或者说驾驶员是不是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呢?

    二是,既然超过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”的才按所谓的“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”,那么在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”的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”是什么赔偿原则呢?

二、无过错的逻辑

    2004年5月9日,“北京南二环菜户营桥奥拓撞人案”被媒体炒作成为了“无责赔偿第一案”(其实这个案子最终驾驶员不是无责,而是负有50%的事故责任,赔偿也是根据责任比例承担的,可惜媒体只留下了“触目惊心”的大标题,而淹没了这些细节),并就此诞生关于“碰瓷”的全民大讨论和一对夫妇为此假离婚的新闻。

    经过了这个案子,以及后来众多的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案例——如果大家都不健忘的话,包括“自行车撞汽车,汽车负责赔偿”这种类型的案例恐怕还能回忆的起来——基本上社会上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是所谓“无过错”原则基本没有异议了(当然,法理上这是“推定过错”还是“无过错”还有理论争议,不过这不干扰大家理解一个事实,就是开车的恐怕必须要小心了),就此《道交法》还有了“以人为本”的名声。

    而新《道交法》“以人为本”的“无过错”,其体现的就是在汽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,“铁包肉”的当然强过“肉包铁”,受伤害大的弱势方,理应得到强势方的“救助”,这么一个法律规则

    至于“无过错”的制度到底怎么回事,我的《(完结篇)“无过错”原则有无过错?》以我个人浅显的知识尝试解答了一下这个问题。

    其实,从“侵权责任”或者说“过错责任”的民事法律框架和法律逻辑的角度来看,怎么都不能理解这个问题,这就是有人说“无责赔偿”违反法律的原因——难道赔偿之前连责任都不分了么?难道没有责任也要赔偿么?

    但是我希望大家能够看到,“无过错”也是民事法律发展的里程碑,它确立了“侵权责任”或者说“过错责任”之外的另一个社会规则,就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,不问其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这个似乎不合乎逻辑的规定,却是从另一个方面建立了一个新的“逻辑”在这个规则体系下,损失补偿是最重要的,而“过错判定”是多余的。

三、无责赔偿的诞生

    随着“无过错”的逻辑被最终解读和确立,那么我们就发现,如果当汽车和自行车(非机动车)相碰撞,车上的人和自行车(财产)均发生了损失(人受轻伤,自行车损坏),都要由汽车驾驶员来负责赔偿,这样就说明了不仅仅对人,而且对财产均要施行“无过错”原则——而且,交强险出台前众多案例一再证明了社会是如此理解这一点的。

    这样,前述第一个问题算是彻底有了答案,同“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”发生事故时,车方或者说驾驶员都要承担赔偿责任。而且,赔偿涵盖财产损失。

    这样,随着交通事故“无过错”的原则就此确立,要进行所谓的“无责赔偿”就成为了必需。从某种意义上讲,“无责赔偿”就是“无过错”原则的“具体实现”——没有责任,也要赔偿,所谓“无责赔偿”

四、无责赔偿涵盖机动车之间事故

    既然《道交法》带来的疑问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么一个“答案”——“无过错”原则被确立,“无责赔偿”成为必需,那么前述第二个问题就被导入了同样的逻辑:

    既然说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。”;又说“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,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:

    (一)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;双方都有过错的,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。”

    那么,显然,在“责任限额范围内的”恐怕就不能按照“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”来处理了。相反,只能按照“无过错”的逻辑来处理了。

    于是,交强险限额内的机动车之间的事故,也要实行“无过错”原则,也要有“无责赔偿”,就成为了理所当然。

    于是,后面国务院出台的《强制保险条例》,以及按《条例》精神制定的《交强险条款》都遵循了这个思路。今天,大家在交强险中看到的“无责赔偿”最终出现在了生活中。

 

    就“交强险”中“无责赔偿”这个事情,我不想在这里下定论说“阴谋论”、“违法论”,甚至“矫诏论”是什么,我只想把我个人了解和经历的写出来,让大家多一点儿信息以供参考。我得承认,信息有局限性,因为只是我个人了解和经历的罢了。但我想,这就像我解答交强险的第一篇给了大家一些数据一样,都是供大家参考的。

    我还得承认,我的确非常关注很多这段时间频频发表言论的法律界人士就“无责赔偿”的各种言论,尤其是他们解读《道交法》,解读76条时的言论。作为保险从业人士,我非常希望这么热烈的讨论,这些解读76条的精彩的观点在04年、05年就能大量涌现。

    也许,那时出现,我们都不用在这里揣测什么了。

    后记:有关“无过错”和“无责赔偿”的质疑不只“阴谋论”一个,对于其低限额的疑问也很大,不过其原因恐怕我得另起一篇,下回再说了。

    解答交强险之一—暴利是怎么推算的?

   解答交强险之二—谁引入了无责赔偿?

   解答交强险之三—赔款保费为啥悬殊 

   解答交强险之四—被处决的费率浮动

   解答交强险之五—设计的对立和热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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