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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07-18 | 解答交强险—赔款保费为啥悬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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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交强险  赔款  暴利  周期  保费 

数据是严肃的,但看待数据的态度更应当严肃,否则还不如不看。

    交强险的第三个质疑就是从各个渠道获得的,部分“专家”论述的——现阶段的数据显示,交强险保费和赔款完全不匹配——比如去年末就有人说类似的话,“已经收取了100,但是‘迄今为止只赔了4-5’”。

    首先,我得说有这种说法的人,恐怕对于保险的原理了解不多。当然,这不能怪大家,只能说保险行业做的“知识普及”工作很不够。

    其次,我恐怕得提前说明,虽然用不了多长时间,保监会就会公布各公司经营交强险的有关数据(经过审计的数据),但是,如果大家对于保险相关原理不了解,恐怕还是看不懂有关财务报表,哪怕这个报表经过国际会计师独立审计之后。

    因此,我想在这里再给大家补充一点保险有关此方面的基础知识,而后再谈谈这“赔款和保费”匹配问题。

请大家看下面的示意图(不精确,纯粹示意):

 

 

有耐心看完我的解释的人估计不多,我先把这个图说明的东西告诉大家:

一、保单周期和投保周期不是“大家常识”的“匹配关系”——投保周期仅为半年,而保单周期(保单有效的时间)则长达1年半,是投保周期的3

二、赔款的发展与保单周期的发展也不是“大家常识”的“匹配关系”

   一是,由于前述保单周期和投保周期的相对关系,赔款会呈现一个近似对数曲线的发展态势——开始赔款缓慢发展,而后较快增长,最后又是缓慢发展。

   二是,赔款发展会长于保单周期,有时会长很多。而且,所有保单责任都终了后,赔款仍然可能在不断增长。   这个原因在于赔偿往往不会立即在报案后就支付到位,比如2007年12月25日发生的事故,可能领到赔款的时间会是在2008年。因此,往往赔款的发展与保单周期的发展也不是“大家常识”的“匹配关系”——赔款发展会长于保单周期

    明白了这个道理,我想,大家在会发现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核算保险收入和成本支出的时候,使用了和大家常识中不一样的方法,而有自己独特的核算规则——保费计算和赔款计算都不是仅仅看帐面上现金的进出状况。

 

    如果能够耐心看到这里,那么就可以探讨“赔款和保费”匹配的问题,以及现在各种渠道获取的数字是不是能够说明“暴利”了。对此我的评价是:

    对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交强险,在2006年12月31日根据保费收入和当时的赔款数据(我估计恐怕就是已决赔款吧)就下定论说“利润很大”或者“暴利”,有些武断;而且,对于某些“专家”也这么说,我只能说有点犯“常识性错误”。我也对专家的期望值很高,因此我十分希望“专家”也注意先研究后发言。

    其实,交强险所有的结果都会随交强险审计的财务报告出台而水落石出,因此,在数据公布前我不能下结论。我希望,所有在用现有数字来推算和推断的人士们,也能本着科学和客观的心态去看待现在你们手中获取的各种“数字”,也能本着科学和客观的心态来看待未来公布的数据。

    因为,数据是严肃的,但看待数据的态度更应当严肃,否则还不如不看。

   解答交强险之一—暴利是怎么推算的?

   解答交强险之二—谁引入了无责赔偿?

   解答交强险之三—赔款保费为啥悬殊 

   解答交强险之四—被处决的费率浮动

   解答交强险之五—设计的对立和热点

 

日志投稿修改删除

 

附注:

一、赔款延迟的原因

  由于保险赔偿涉及工作会耗费一定时间(既包括客户收集索赔单证——如医院费用单证——的时间,也包括保险公司确认责任进行赔偿处理所耗费的时间),因此赔偿时间会滞后于索赔时间,也有可能因此滞后于保单时间——比如20071225日提出的索赔,恐怕得到赔款得到2008年了——因此,往往赔款的发展与保单周期的发展也不是“大家常识”的“匹配关系”——赔款发展会长于保单周期

一般责任险的“时间延后”更加严重——这是由于责任赔偿需要划定责任,有可能还会因此涉及法律诉讼;而且责任保险的赔偿有时会涉及人身伤害,人伤的治疗耗费时间较长,治疗没有结束,最终医疗费就确定不了,相关的赔偿工作就会被耽误。因此,责任险(包括交强险)赔款的发展周期往往比保单周期要长很多。所以,虽然保单责任终了(保单周期结束),但是这些保单的赔款往往还在不断增长——我知道责任险有长达8年不能结案的案例。

说到这里,肯定会有人质疑,交强险6万的保额也会有延迟么?的确,交强险作为法定保险,其理赔速度是有规定的(《强制保险条例》中有明确)。但是,对于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客户而言,赔款数额就不是仅仅交强险的6万了。如果客户因最终赔偿额没有确定,单证未收集齐,而迟迟不向保险公司提交最终索赔单证,恐怕赔款还是会有这种延迟状况。

这里也顺便给大家一个建议,对于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大家应当加快索赔流程,一旦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所需单证,保险公司是必须在限定时间支付赔款的

二、保险公司的保费和赔款计算的财务规则的概述:

    1、由于投保周期和保单周期的“不匹配”,保费收入在财务上,是不能在投保时就全部算作已经“落袋为安”的。换句话说,按照最科学的方法,保费只能逐日计算作为收入,即这些保费收入必须按照1/365的方法逐单逐日计算,过一天才能算保费收入“落袋一笔”。——也就是一个类似于“摊销”的“摊入”过程。因此,保费收入会出现所谓的“已赚保费”概念(即保费按照“落袋多少”,逐笔计算出来)。这个恐怕以后大家会在保险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上看见。

    2、由于赔款发展和保单周期的“不匹配”,保险公司在计算理赔成本时,既要计算已经赔出去的车险赔款,还要估算没有赔出去但是最终会被赔出去的赔款——在专业领域这些叫“已决赔款”(是已经从保险公司帐面上消失的钱)和“未决赔款”(是未来将要从保险公司账面消失的钱)

    已决赔款好理解,未决赔款都包括什么呢?

    一是“正在处理过程中的赔案的赔款”——比如客户的车发生了事故,向保险公司报了案,但是,车的损失没有确定,赔款还没有被领走——这些没有最终支付出去的赔款,大部分都是肯定将要被支付出去的。因此,按照国家对保险企业财务的规定要求,这些“正在处理过程中的赔案的赔款”也必须被单独“提取”出来,放在特定的财务科目下,不能乱动——这是“已发生已报告的未决赔款”(是未来将要从保险公司账面消失的钱)。

    二是“还未接到报案,但是已经发生的赔案”——有些情况下客户已经发生损失,但是还没有报告到保险公司,或者保险公司还没有正式记录在案,那么这些赔案是不是可以不管了呢?不行,按国家规定,对于这种“可能”的赔案——专业说法叫“已发生未报告赔案”(IBNR)。这种“未决赔案“要按照特定方法估算出一定的数量来,并单独划出一定数额的资金,作为“已发生未报告赔案的赔款准备金”(也是未来将要从保险公司账面消失的钱)单独存放的。

    这么一个复杂的财务规则,就是为了确保即使保险公司立即倒闭,还能保证所有客户都能领取赔款的效果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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